一、公证
(一)出生公证
出生事实发生在国内,应由国内公证机关办理。当事人在国内办理的出生公证书,经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以及比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可在比直接使用。
在比利时出生的中国公民,如出生证明要送回国内使用,须先将出生证明经法院认可的翻译译成中文,经比外交部认证后再到我馆认证。
(二)结婚公证
当事人在国内办理的经双认证的结婚公证书(有效期自出证之日起为6个月)可在比直接使用。
(三)登记结婚
我馆可为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留学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必须亲自前来使馆,并应提供以下证件:
(1)结婚登记申请表(可向大使馆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及其复印件
(3)比利时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4)此前的婚姻状况公证书
(5)未婚声明书
(6)二寸正面免冠双人照片3张
(四)未婚声明公证
提供证件:
(1)申办未婚声明申请表(可向大使馆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及其复印件
(3)比利时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4)未婚公证书
(5)未婚声明书
(五)未再婚声明公证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大使馆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3)比利时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4)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或配偶死亡公证书及复印件
(5)经双认证的在国内居住期间的离婚(配偶死亡)后未再婚公证书(有效期自出证之日起为6个月)
(6)在比期间未再婚声明书
(六)离婚
我馆不受理离婚申请。如需在国内离婚,而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回国,须办理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如双方系协议离婚,应办理授权委托书和离婚协议书。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大使馆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民事诉讼状(须亲自到领事部书写并当场签字)
(4)授权委托书(须亲自到领事部书写并当场签字)
(5)离婚意见书(须亲自到领事部书写并当场签字)
(七)经历公证
我馆不受理当事人在国内的经历公证申请。
(八)受过或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我馆不受理当事人在国内及比利时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申请。
(九)健在公证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及其复印件
(3)比利时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4)当事人需亲自前来使馆领事部办理
(十)死亡
(1)死亡事实发生在国内,由国内公证机关办理死亡公证书,经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以及比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比直接使用。
(2)死亡事实发生在比利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经法院认可的翻译译成中文后,经比外交部认证,在我馆办理认证手续
(3)旅比华侨、华人尸体(骨灰)运回国内安葬
1、 死者去世地的比利时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
2、 医院或警察局出具的死者属非传染病死亡的证明
3、 比警方出具的准许将遗体或骨灰运往比境外的许可证
4、 死者去世地警察局出具的遗体已防腐处理并密封的证明。如系骨灰,须提供尸体火化证明和骨灰盒密封证明。
说明:
1、上述各项证明经比法院认可的翻译译成中文后,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在我馆办理认证手续。
2、自行与国内安葬地有关部门(省、直辖市民政厅、侨办、外办)联系遗体或骨灰在当地安葬事宜。
(十一)收 养
1、外国人在中国收养所需证件:
(1)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夫妇双方)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妇双方)
(6)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夫妇双方)
(7)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说明:
(1)上述各项证明(须经法院认可的翻译译成中文)应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送比利时外交部及我馆认证。
(2)旅比华侨之间的收养,应在当地办理。
(3)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在居住地办理下列文件的公证、认证:A、护照;B、收养人的出生、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及有无刑事处分等。
(4)中国收养中心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 编(Code postal):100721
电 话:(008610) 65135338 /传 真:(008610) 65135338
(十二)继承权公证
我馆不办理此项公证。
(十三)房产委托公证
1、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中国护照及比利时居留证及复印件
(3)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
2、 说明:
(1)当事人须亲自到使馆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十四)委托公证
1、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
2、 说明:
(1)当事人须亲自到使馆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十五)声明书公证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3)与声明相关的权利证明及复印件
(4)声明书
说明:当事人须亲自到使馆办理
(十六)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3)原文及其复印件
(4)由经法院认可的翻译出具的译文
(十七)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3)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八)国籍公证
提供证件:
(1)公证认证申请表(可向领事部索取)
(2)当事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二、认 证
légalisation
1、凡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民事和商事证书应先经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后送我馆认证。
Tous les documents, commerciaux ou civils, à utiliser en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doivent être légalisés d’abord a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u Royaume de Belgique, et puis légalisés à notre service.
2、比利时外交部认证处地址:
L’adresse du service de légalisation est suivante:
Service de légalisation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eres
23 Rue des Petits-Carmes, 1000 Bruxelles
电话: Tél. 02/5018111传真: Fax. 02/5018058
3、办理认证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认证申请表(可在领事部现场领取)
(2)提供与申请表上申请人一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需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如需办理北京中国外交部认证及比利时驻中国大使馆的认证手续,可委托下述国内公司代为办理:
中国旅行社总社(电话:01065124896,01065593784)
茂发国际旅行社(电话:01065889918,01065236254)
北京长虹桥公司(电话:01065265271,01065265278)
收 费
护照证件、公证认证收费标准
货币单位: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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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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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公务护照颁发或换发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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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公务护照遗失后补发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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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普通护照颁发或换发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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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普通护照颁发或换发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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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普通护照遗失后补发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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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期旅行证颁发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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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加注等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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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加签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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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换照、补照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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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类公证、认证(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等)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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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类认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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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结婚等)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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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类(健在) |
0 |
说 明:
1、各种公证、认证五个工作日可取,加急费23欧元(第二天取)。
2、非正常换照、补照,系指为无居留者换发、补发护照;因私自涂改、损坏造成不能继续使用而换发;故意销毁,藏匿护照而补照。
3、因护照申请需统一送巴黎制证中心印制,正常发照、换照时间约为四个星期(非正常补照、换照不在此列)。